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其名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满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满3年,或满10年(含)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该套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缴存人(含配偶)仅可选定一套名下自住住房办理装修提取,且每人仅限办理一次。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750元/㎡核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
★政策解读
一、基本原则
本项提取实行“提取资格随人走、一人终身一次;提取额度随家庭走、一户一房一额度”的管理原则,本处所指家庭为夫妻双方(含未成年子女),所有情形均不得突破以下边界:
1.提取资格随人走,一人终身一次,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终身仅享有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资格,资格归属个人,不因结婚、离婚、再婚、新购住房等情形新增或重置。本人实际办理过一次装修提取的,无论提取金额多少、是否提足核定额度,个人提取资格即视为已使用,新购住房也不得再次申请装修提取;从未办理过装修提取的,个人资格始终保留。单身缴存人个人申请装修提取的,同样适用“一人终身一次”规则,提取额度上限与家庭标准一致。
2.提取额度随家庭走,一户一房一额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就选定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按建筑面积750元/㎡核算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以家庭为单位合并核算,不重复计算、不突破上限;该套住房提取办结后,对应额度即全部核销,不得因婚姻变化、产权分割等重新核算。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阁楼、地下室等未计入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纳入额度核算范围。
二、申请时间窗口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两个窗口二选一:
1.证书登记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满3年;
2.证书登记满10年(含)以上。
证书登记满3年(含)至不满10年期间,不受理本项装修提取申请。同一套住房选定任一窗口期办结提取后,即使后续达到另一时间条件,也不得再次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因换证、补证导致登记日期更新的,以契税发票日期计算时间。
三、提取额度基本规则
1.夫妻家庭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核定额度标准,且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
2.提取业务办结后,实际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个人提取资格即视为已使用;该套住房对应的家庭提取额度同步全部核销,未提足的剩余额度自动失效,不予补提、不予追溯。提取资金仅可用于该套住房的装修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常见情形具体解读
1.婚前单方购房情形。产权人(婚前购房一方)婚前已办理该套住房装修提取的,婚后配偶不得再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其配偶(未使用过装修提取资格)可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提取额度按对应房屋建筑面积750元/㎡核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受该套婚前住房已提取额度的限制。若婚前产权人未办理过该套住房装修提取,婚后配偶可配合产权人共同申请该套住房装修提取,双方合计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且双方各自的终身一次提取资格均视为使用。
2.婚内购房情形。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可由一方单独申请,也可共同申请办理该套住房装修提取,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核定标准。
其中:(1)夫妻一方已就该套住房办理过装修提取且提取金额未达上限的,另一方(未使用过装修提取资格)可申请提取剩余额度,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核定标准;办理后双方个人提取资格均视为已使用。(2)夫妻一方已就该套住房办理过装修提取且提取金额已达上限的,该套住房对应的家庭提取额度已全部核销,另一方不得再就本套住房申请提取;已办理提取的一方个人资格视为已使用,新购住房也不得再次申请。另一方未使用过装修提取资格的,其个人资格予以保留,但不得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名下其他住房装修提取。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名下仅能就一套住房享受装修提取额度,即使另一方提取资格未使用,也不得就家庭内第二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
3.离婚财产分割情形。(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家庭已就该套住房办理过装修提取的,该套住房对应的家庭提取额度已全部核销,离婚后无论房屋产权分割至哪一方,取得产权的一方(含其再婚配偶)均不得就该套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2)离婚后,缴存人本人从未使用过装修提取资格的,其个人资格予以保留,使用本人、再婚家庭名下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装修提取。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的,可以按新家庭为单位,使用本人未消耗的提取资格,就新家庭名下符合条件的住房申请装修提取,额度按对应房屋标准核定。
五、办理所需材料
1.提取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配偶共同申请或房产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3.申请提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4.配偶共有产权的,提供结婚证;非配偶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提供对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加盖单位公章人事档案关系证明页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5.契税发票(仅不动产权证书换证、补证导致登记日期更新的需提供)。
6.提取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二)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其名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含配偶)仅可选定一套名下自住住房,每年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照该套住房当年实际缴纳物业费核定,不包含以往年度欠缴及下一年度预缴部分,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
★政策解读
一、套数与频次限制
本项提取实行“一人一年一次、限定一套住房”管理。
1.房屋套数限制:缴存人家庭名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两套及以上本市自住住房的,仅可选择其中一套申请物业费提取。该套住房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可重新选择名下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申请。
2.提取频次限制:每年仅可就选定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当年额度当年有效,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未申请提取的额度自动作废。提取申请可在当年任意工作日提出,提取仅限支付2026年度及以后的年度缴纳的物业费用,每次额度限整个自然年度的费用(例如:2026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
二、夫妻共同提取规则
夫妻双方就同一年度分别提交申请的,提取金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物业费金额及年度3000元上限,实际提取金额以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准。夫妻双方可选择一方单独申请,也可选择双方分别申请,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物业费金额”与“3000元年度上限”二者的较低值。
三、婚姻变化与新购住房情形
夫妻双方当年度已就同一套住房办理物业费提取的,后续婚姻关系解除、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当年度新购置自住住房的,该套新住房的物业费提取需自下一自然年度起申请。
若婚姻关系解除当年,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未办理过物业费提取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视为独立个体,符合物业费提取条件的,可正常申请办理物业费提取。
四、额度核算范围
物业费提取额度仅对应房屋物业费本身,不含电梯费、车位管理费等其他配套服务费用。
五、办理所需材料
1.提取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配偶共同申请的,需提供配偶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配偶共有产权的,提供结婚证;非配偶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提供对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加盖单位公章人事档案关系证明页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申请提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5.当前年度物业费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需注明房屋信息、缴费时段、缴费金额;手写收据、缴费截图、付款凭证等不得单独作为提取凭证;若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标注所需审核信息,或认为需补充佐证材料的,提取人应另行提供收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6.提取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三)提取通用管理规则
以下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用规则,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所有提取业务均需同时遵守:
1.业务组合办理规则。同一套住房可分别申请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两项业务。
2.共有住房提取规则。缴存人与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女婿、儿媳)共有自住住房的,全体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核定的装修提取额度标准、物业费提取额度标准。共有产权人各自的终身提取资格独立计算,但共享同一套住房的总额度。
3.多次提取规则与例外情形。缴存人符合不同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一年内可按不同房产和不同提取条件办理多次提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后办理;结婚登记日期距提取申请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配偶方的提取申请;满6个月后可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
以配偶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的,首次申请可正常办理,再次变更婚姻关系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办理;“一年内”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第二次婚姻登记日期距提取申请日不满12个月的,不予受理该次配偶提取申请。
同一套住房一年以内办理交易过户两次(含)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交易过户可正常办理,第二次过户后的产权人需待过户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4.未结清贷款优先偿还规则。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先行办理装修、物业费等非还贷类提取业务。若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总额小于夫妻双方账户可用余额合计的,优先冲抵贷款本息后,剩余账户余额可按规定申请装修、物业费等提取;若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得办理任何非还贷类提取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部分老旧住房贷款额度与期限
对所在层数6层及以上且未配备电梯的自住住房,按房龄执行差异化贷款管理:
1.房龄5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
2.房龄超过20年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房龄按公积金贷款申请年份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建成年份之差计算。
★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项差异化贷款政策仅针对建筑层数6层及以上且未配备电梯的自住住房。6层以下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或已配备电梯(且电梯能够正常使用)的住房,仍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住房层数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在层数为准;“未配备电梯”指房屋原始设计未配置电梯,或原有电梯已报废、拆除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自行加装电梯未完成备案的暂按未配备电梯认定。
二、房龄计算方式
房龄计算公式为:房龄=贷款申请年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成年份。
示例:2026年申请贷款,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建成年份为2008年,房龄为18年,属于“5年以上、20年(含)以下”档位。若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建成年份,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档的房屋竣工备案年份为准;无法提供竣工备案信息的,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成年份评估报告为准。房龄计算精确到整数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差异化贷款标准
1.房龄5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5年;该10万元为单套住房的最高贷款上限,借款人具体可贷金额同时受月还款能力、公积金账户余额、首付比例、负债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则限制,并非统一发放10万元。
2.房龄超过20年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示例:2026年申请贷款,房屋建成年份为2005年,房龄为21年,超过20年标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求
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规材料提交申请;
不动产权证书未明确标注房屋建成年份,且缴存人对公积金中心评估系统核算的房龄不予认可的,应补充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建成时间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建主管部门出具,个人自行提供的施工协议、购房合同、物业证明等不能作为建成年份的有效佐证材料。
(二)调整贷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期限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后还款期限占全部贷款期限比例超过50%的,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月平均值二者孰低的原则核定,核定月收入时不再叠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退休后还款期限占比未超过50%的,仍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标准。
★政策解读
一、适用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经社保部门核准提前退休的,以核准的退休年龄为准。
二、分档认定规则
1.退休后还款期限占全部贷款期限比例超过50%的: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月平均值”二者取较低值核定,核定月收入时不再叠加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核定收入时两部分均不纳入计算;仅以缴存基数、银行流水月均值二者中的较低值作为月收入认定依据。比例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退休后还款期限=贷款总期限-退休前剩余可还款期限;期限按整年计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折算为年。
2.退休后还款期限占全部贷款期限比例未超过50%(含50%)的:仍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标准。
三、示例说明
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前可还款4年,申请贷款总期限9年,则退休后需还款5年,退休后还款占比约为55.56%(超过50%),按孰低原则核定收入且不叠加月缴存额;若申请贷款总期限7年,退休后需还款3年,占比约42.86%(未超过50%),按现行收入认定标准执行。
补充示例:若申请人法定退休前可还款6年,申请贷款总期限8年,则退休后需还款2年,退休后还款占比为25%(未超过50%),按现行收入认定标准执行,可叠加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月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延续购房类阶段性提取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齐管规〔2025〕1号)规定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本市购房提取家庭互助两项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9月19日。
★政策解读
本次延续的两项购房类阶段性提取政策仍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齐管规〔2025〕1号)及我市现行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本次延续的两项政策具体为: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2.本市购房提取家庭互助。2027年9月19日为政策受理截止日期,提取申请材料在该日期及之前正式受理的,按本阶段性政策执行;逾期提交申请的,不再享受该阶段性政策。
(二)优化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取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齐管规〔2025〕1号)第四条第(一)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内容
原政策要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本次调整取消了该限制条件,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要求
除取消“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限制外,其他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均保持不变,按我市现行购房提取政策执行。本优化政策与上述阶段性提取政策同步执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9月19日。
四、其他规定
(一)政策衔接规则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事项,仍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发布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相冲突的条款自动失效;未发生冲突的原有条款继续有效。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提取、贷款业务,不再适用本通知予以变更,仍按受理时的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本通知中第三部分规定的两项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7年9月19日;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31年9月19日。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动态调整机制
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及我市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政策调整将通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前公示。
(四)解释主体与咨询渠道
本政策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拨打12345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前往各服务网点咨询。12345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段;各服务网点的具体地址、办公时间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方渠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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