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服务指南 12329热线 搜索
x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5-11-28 16:45:47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按照(黑政规〔2025〕1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齐管规〔2018〕2号)及《齐齐哈尔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齐公积金发20215)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分为两档第一档齐齐哈尔市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为2010元,月缴存下限为202元第二档齐齐哈尔市各县(市)(讷河市、富裕县、依安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甘南县、龙江县、泰来县)为19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

二、执行时间及差额补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一)缴存单位

1.各单位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自2026年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将自动限制缴存基数未在标准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2.单位应为本单位低于缴存基数标准的职工补缴2025年12月至基数调整月度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

(二)个人缴存者

1.缴存基数低于以上标准的个人缴存者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本人的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自2026年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将自动限制缴存基数未在标准范围内的个人缴存者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2.缴存基数低于以上标准的个人缴存者应补缴本人2025年12月至基数调整月度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